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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业务正式施行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要求,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信息披露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维护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用户权利,保障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业务顺利开展,现就商票信息披露业务正式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票信息披露正式施行相关日期解释

        商票信息披露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承兑人自2021年8月1日起承兑的商业汇票应当按要求在平台进行披露。商票信息披露正式施行前平台用户承兑的商业汇票不纳入承兑信用信息统计。

二、平台用户信息核对与修改

        商票信息披露正式施行后,用户信息与平台信息不一致的,用户可向票交所申请核对或修改信息。具体情况包括:

(一)用户电子邮箱变更。

        平台用户登记电子邮箱无法登陆或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的;

(二)用户承兑信用信息有异议的。

        平台每日向用户推送承兑信用信息,包括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用户对其有异议的;

        平台用户对票交所推送的逾期信息有异议的,可向票交所申请核对。对于因票交所系统原因、节假日规则不一致、疫情原因、诉讼纠纷、不可抗力等属于非企业原因导致的逾期信息,企业可在相关原因消失后向票交所申请修正。

(三)用户已披露信息有异议的。

        用户依据平台推送的信息操作披露,对该信息有异议;

(四)平台比对结果有异议的。

        用户披露信息经平台比对与系统信息不符的,用户有证据证明披露信息正确;

        用户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书面函件。函件内容包括错误信息内容,并提供正确信息和相关证据。函件扫描件应当通过用户在平台预留电子邮箱发送至票交所信息披露邮箱,原件邮寄上海票据交易所(场务)。用户申请修改电子邮箱的,函件必须由开户行验印,函件扫描件可通过用户其他电子邮箱发送。

三、应急披露和应急查询

        用户无法通过平台披露承兑信息的,可通过用户在平台登记的邮箱发送应急披露申请,并拨打信息披露服务热线告知相关情况。应急披露仅对平台无法正常披露期间有效,平台恢复披露功能后,用户应当进行补披露。用户应急披露后,其他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应急查询途径查询用户应急披露的信息。

        金融机构和企业无法通过平台查询已披露信息的可通过信息披露服务热线进行应急查询。金融机构申请承兑信息批量应急查询的,应当通过预留邮箱发送批量查询清单,并拨打信息披露服务热线告知相关情况,票交所将通过信息披露电子邮箱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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