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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中国票据业务系统业务办理时限的通知

为提升中国票据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票据业务系统)处理效率,优化票据市场参与者业务办理体验,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现明确票据业务系统业务办理时限,并同步完善相关系统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内容

2025年5月19日起,对于票据业务系统签发的电子票据(包)以及ECDS电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票据业务系统将不支持票据行为人自行通过本系统进行票据业务办理:

(1)票面到期日超过两年(对日对月);

(2)超过对所有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业务办理时限;

(3)未处于追索在途状态(追索在途指追索通知已发起待应答或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已发起待应答状态)。

以上日期如遇系统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相关安排

(一)系统业务办理时限控制生效当日起,针对已逾票据业务办理时限的票据(包),票据业务系统将进行相关业务控制,并根据《票据业务系统直连接口规范V1.3》中有关规则,向相关票据行为人发送通用票据信息变更通知报文(CIM019),“变更原因”字段为“AR03”。

(二)票据业务系统业务办理时限控制仅针对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业务系统自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操作。如票据超过业务办理时限,但经有权机关认定,仍需办理票据持票人变更登记等业务的,参与者可通过向票交所线下提交申请等方式,完成票据业务办理。

三、工作要求

参与者服务机构需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系统业务办理时限提示工作

参与者服务机构应于系统业务办理时限控制生效前,告知行内业务人员及企业客户,并提示企业客户在系统业务办理时限内及时通过系统发起追索等业务,保障自营业务及代客业务顺畅办理。

(二)正确展示票据业务办理时限状态

参与者服务机构应当确保行内系统能够及时获取并解析票交所通知报文,并根据报文信息,在企业网银(或其他企业客户票据业务办理平台)中将超过系统票据业务办理时限的票据(包)状态变更为“已逾票据业务办理时限”。同时应向企业客户明确:已逾票据业务办理时限不代表票据失效,企业客户仍可按照相关业务规则,通过向票交所线下提交申请等方式,办理票据持票人变更等业务操作。

(三)协助企业客户办理查询等后续业务

对于系统中已逾票据业务办理时限的票据,参与者服务机构行内系统仍应保留票据信息,向企业客户提供查询服务;如企业客户后续有向票交所线下提交业务办理申请的需求,应协助其完成。


业务联系人:崔文琪 021-23139976

技术联系人:杨威 021-2313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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