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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双方均存在法律风险。为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2021年1月26日公布)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违反了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明确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各用票企业要增强依法合规意识,无特许经营资质切勿开展民间贴现。企业之间转让票据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如需贴现,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依法行使票据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提示。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