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近期连发多份针对不同机构类型的监管责任单位名单。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监管责任单位名单》(以下简称“名单”)明确了460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对象,包括6家国有行、12家股份行在内的52家机构将由银保监会直接行使监管职责。
具体来看,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6家国有行及其8家全资或合资理财子公司、12家股份行及其部分6家理财子公司、5家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AMC)、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3家外资银行、中信百信银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中国信托登记公司与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
此外,由银保监会直接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还包括114家保险业机构及7家外国再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而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则悉数由所属辖区的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行使监管职责。
据了解,上述各类名单的公示是为落实此前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7月底正式发布,并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的监管责任单位。”
对于该规定的出台原因,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但是,针对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授权问题,目前仍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
业内人士介绍称,上述名单是监管制度的细化和明确,也是监管派出机构落实《规定》依法开展金融监管的内在要求;同时,明确监管归属,并理顺上下级监管的授权与职责,更有助于发挥派出机构的监管作用,从而提升监管效能。
同时,依据规定,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直接监管,具体名单由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公布。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自9月底起,湖北、广东、上海等多地就已发布辖内受监管的银行业保险业法人及分支机构名单。
从监管内容看,上述规定亦指出,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偿付能力、资产质量、业务活动、信息披露、信息科技、第三方合作等实施监督管理。
“其实此前,银行业机构的监管责任单位都是明确的,目前通过公布名单的方式再次进行了明确公示。”法询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周毅钦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其中意义在于,对于一些边际上的变化,例如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明确受到直接监管的机构,从而使得监管责任更加透明清晰,行业也能掌握实时的变化。
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