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资本邦了解到,昨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12号通报《关于兴业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通报了对兴业银行消保情况检查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相关问题。
《通报》指出,兴业银行存在默认勾选信用卡自动分期起始金额、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以及代销保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6类违法违规问题。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所通报的六项违法违规事实:
一、默认勾选自动分期起始金额,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为增加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兴业银行将“立享卡”自动分期起始金额调整为默认3000元,客户办卡时无法选择其他分期起始金额。根据该行规定,客户可通过客服热线修改自动分期起始金额,但在申请表及线上渠道申请页面未向客户提示。截至2020年6月末,兴业银行发行自动分期起始金额3000元“立享卡”4.54万张,涉及分期收入3573.64万元。
二、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兴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控存在缺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失真,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兴业银行柜面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7648名客户年龄选项失真,导致部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高于实际等级。经抽查,部分65周岁以上高龄客户购买了高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的产品,涉及2303.6万元。
三、代销保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兴业银行在代销保险时,存在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违法违规问题,信用卡中心以及北京、上海、南昌、海口等地分支机构较为突出。比如,兴业银行销售中意人寿“乐安逸(B款)”消费型意外保障计划时,销售人员称该产品的医药费报销“两边拿钱,跟医社保不会冲突”,与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不符,故意夸大保险责任。
四、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管理部、东莞分行、惠州分行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存单质押或签订保证金协议。比如,2019年3月12日,东莞分行在某客户《信用项目审批通知书》中,要求“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自动转存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50万元作质押,质押期限3年”,在客户提供50万元定期存款质押后,东莞分行向其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五、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兴业银行杭州、南宁、昆明、广州等11家分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在贷款发放前后数日内向客户销售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新华人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下称:人保人寿)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均高于一般人身意外险的数倍,涉及6205笔。比如,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杭州分行辖属嘉兴分行营业部向511名客户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销售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占同期发放全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笔数的65.68%。
六、通过预收保费、超基准费率收取保费等,为保险公司和该行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兴业银行杭州、南宁、昆明、广州等分行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销售新华人寿、人保人寿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时,提前预收超过保单约定保险期间的保费,为保险公司和本行牟取不正当利益。预收保费433.02万元,涉及761笔,兴业银行取得手续费收入120.86万元。
兴业银行杭州、广州等分行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借款人销售新华人寿、人保人寿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时,超过监管备案的基准费率收取保费596.98万元,涉及2111笔,兴业银行取得手续费收入167.74万元。
《通报》指出,兴业银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中国银保监会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来源:资本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