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广发证券珠海吉大路营业部总经理的江某涛,利用其父亲、配偶及子女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交易指令共计69,784笔(不含指定交易、撤销指定等柜台委托),交易金额高达11.79亿元,截至调查截止日即2019年3月6日共盈利1499.6万元。最终江某涛被判没收违法所得1499.6万元,同时处以1400万罚款。
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江某涛于2007年3月28日调任至广发证券珠海吉大路营业部,在2007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江某涛担任该营业部负责人。2001年9月、2004年7月、2011年2月江某涛先后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其中,2011年取得的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为证券从业人员。
这起案件有以下几点颇为特殊:一是当事人是头部券商营业部“老总”,大部分交易指令均从营业部发出;二是违规炒股年限横跨12年;三是违规炒股买卖金额高达11.8亿元;四是使用的账户众多,包括父亲、妻子、女儿和客户的账户都在其中。
违规买卖股票11.8亿元 罚没2900万元
在听证过程及听证会后,江某涛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提出的申辩意见包括认定“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由江某涛控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过复核,证监会认为,认定“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由江某涛控制使用的证据充分。一是“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银证转账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去向均为江某涛,二是发出交易指令的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及手机号码存在高度重合。
此外,在江某涛2018年6月12日询问笔录以及其于2018年6月19日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江某涛承认2007年12月后江某涛全面接管了江某训当时的证券账户以及后续新开立的证券账户,2007年12月夏某的证券账户整体转移至景山路营业部后,江某涛开始使用夏某的证券账户,江某、朱某娅的证券账户自开户之后一直由江某涛使用。
同时,江某涛承认其使用景山路营业部的无盘工作站及有盘工作站完成发出交易指令,有时也使用本人、夏某、江某及周围朋友的手机发出交易指令。
江某涛还辩称,部分资金来自于他人委托江某训投资及部分资金用于冲业绩。但证监会认为,其并未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因此认定“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去向为“江某涛”银行账户并无不当。
最终,证监会对江某涛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江某涛违法所得1499.62万元,并处以1400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