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出5亿元真金白银进行同业投资,还收到了兜底函。没想到,到期后无法兑付,对方银行还自曝理财资金并未投向原本理财计划!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达州银行与平遥农商行的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5亿元进行同业理财,双方签订“阴阳合同”
2018年2月28日,达州银行与山西平遥农商行签订了一份《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达州银行认购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理财产品,其中该产品年化收益率为5.78%,理财产品期限273天,从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认购资金规模为5亿元。
该协议还约定,山西平遥农商行保证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理财计划投资,未经达州银行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
另外,该协议尾部甲方盖章处加盖了达州银行公章和时任负责人向家奇个人名章,乙方盖章处则加盖了山西平遥农商行公章和时任负责人王建中个人名章。
在该理财产品协议书附件显示,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高流动性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存放同业、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回购、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
在同一天,达州银行与山西平遥农商行还签订了另一套《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提示书》。该套协议中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提示书》中均载明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平遥农商行向达州银行出具一份《承诺函》,承诺“如因任何原因导致该理财产品不能在到期日当日及时足额兑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收益率按5.78%/年计算),我行将无条件于该理财产品到期日当日向贵行足额支付理财本金及按5.78%/年计算的理财收益与贵行已获分配的理财收益之间的差额,不以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或其他任何原因拒绝履行该义务。”
同日,达州银行向户名为“应付晋财宝同业理财款项”的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5亿元。
平遥农商行出具的《平遥农商银行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清单》载明:交割日为2018年2月28日的募集资金5亿元共购买11鄂城投债、17蛟河农商二级02、15长春发展农商二级、14国开10、14国开11共五支债券,并载明了该五支债券的详细情况。
被告自曝:理财资金未投向原本理财计划
之后,因平遥农商行未向达州银行支付案涉款项,双方对簿公堂。
2019年3月25日,达州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法院立案,并于2020年7月27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达州银行在起诉中要求山西平遥农商行偿还理财本金5亿元、投资收益2961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被告山西平遥农商行辩称,“《平遥农商银行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清单》涉嫌经办人员或负责人伪造虚构,原告交付的该期理财款并未投向清单所列的理财计划,而是投向了其他资管计划。”同时,案涉理财业务亦存在签署“阴阳合同”、违反监管规则、违反“禁止刚性兑付”的行业规则等情况。
山西平遥农商行认为,原告提交的《承诺函》显示,被告对案涉理财业务的本金及收益作出承诺,显然不符合银行业理财业务的基本要求和行业规范。而且,该《承诺函》也涉嫌经办人或负责人伪造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案涉《理财产品协议书》签订时平遥农商行的时任负责人王建中、员工武红亮,已因涉嫌违纪违法被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当地公安机关也正在侦办有关金融诈骗集团犯罪案件。
2020年6月8日,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作出《立案通知书》,决定对王建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了留置措施。
王建中正是平遥农商行前董事长。2018年12月,平遥农商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被罚款20万元。董事长王建中被取消终身高管任职资格。
2020年8月12日,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致函法院,载明本案与该局侦办中的有关金融诈骗集团犯罪案件相关;达州银行向平遥农商行购买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实际用款人系该犯罪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该笔款项为该犯罪集团利用诈骗手段非法所得。
兜底行为是否有效?
2020年12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对于案涉《理财产品协议书》及《承诺函》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无论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协议书》及附件中关于保本的条款约定,还是《承诺函》关于保本保收益的内容,均属于典型的保底约定。
法院认为,该保底约定有悖于民商法基本原理和信托基本法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违背了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基本特点,也不符合对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受托人不得承诺保底或刚兑的一贯监管政策要求,并存在其异化为委托人无论如何都能收回本金且获得较高固定收益,受托人则据此获取资金和交易报酬的非法手段之虞,理当加以规制,故其应当认定为无效。
就达州银行与平遥农商行之间的委托理财法律关系而言,达州银行将理财资金交付给平遥农商行投资管理以期获得收益,根据本案当事人签订两套协议的事实足以判定,若没有保底约定的存在,本案当事人尤其是作为委托人的达州银行应不会签订案涉协议;在保底约定被确认无效后,其缔约目的几乎丧失,相关收益条款应属协议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因此,该部分约定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无效部分,其应导致协议整体无效。
关于平遥农商行是否应当支付达州银行理财本金、收益及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平遥农商行应当返还达州银行已支付的理财本金5亿元,并支付因实际占用该部分资金而给达州银行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
同时,因案涉理财协议及《承诺函》已被认定为无效,达州银行主张按照《承诺函》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已失去合同约定的基础。
最终,法院判决平遥农商行向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理财本金5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