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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发布在春节期间加大防范伪假票据的风险提示

  • 票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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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票交所在监测中发现票据市场伪假票据风险事件有所抬头,票据业务主体名称被恶意记载为疑似金融机构名称、不法分子伪冒其他单位身份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签发伪假票据等情况均有发生。在票交所和相关金融机构的快速处置下,伪假票据得以控制,未造成实际损失。春节将至,也是各类风险高发时段,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 风险情况


(一)不法分子精心设计、反复尝试,通过在不同的银行反复多次开户的方式寻找开户银行的系统漏洞。利用部分开户银行未对票据行为人与实际开户企业名称进行一致性校验的漏洞,通过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名称或保证人名称上恶意记载为“中国某行”、“某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某某银行”的方式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企图冒充银行承兑汇票。


(二)不法分子盗用其他企业开户资料办理开户,利用部分银行办理企业开户时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审核不严、在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时未对企业客户开通电票业务权限进行严格管理的漏洞,大量冒名签发商业承兑汇票。


二、 防范措施


各会员单位发现伪假票据的,应立即按照《上海票据交易所处置伪假票据操作规程》(票交所发〔2020〕22号)申请锁定风险票据,避免损失。请各会员单位通过堵塞系统漏洞、严格审核客户身份、加强客户培训、提供账户主动管理服务等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一)确保同一客户在同一银行各类系统中的身份信息真实、唯一、准确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规定,接入机构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和我公司先后发布了《支付业务风险提示》(2017年第2期)和《关于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票交所发〔2019〕42号)、《上海票据交易所处置伪假票据操作规程》(票交所发〔2020〕22号),强调了开户机构应承担保证票据行为人信息真实的责任。


各行要进一步评估、审视票据业务相关系统功能,对系统漏洞及时整改,确保所有票据业务环节中本行开户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社会信用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票面信息以及行内信贷等核心业务系统中的同一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唯一。


(二)严格审核客户开户资料


各会员单位应加强开户申请人的身份识别,确保企业开户信息的真实性。对企业开户信息存疑的,应采取面签、现场调查、大数据分析等综合措施进一步核实,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账户进行票据出票、承兑、保证等行为。并根据《关于防范冒名开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提示》(票交所发〔2019〕115号)的相关要求,对企业客户开通电票业务权限严格管理。


(三)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和业务指导


近期风险事件表明,部分会员单位的客户对电票业务不够了解,对电票业务流程不够熟悉。请各会员单位加强对客户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客户了解电票业务各个环节,从源头防控风险票据的产生。向客户宣介票据账户主动管理服务,发挥账户主动管理功能防范伪假票据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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