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工具
当前登陆用户:
退出

新闻资讯中心

票据资讯返回资讯中心

小贷公司监管落地!明确融资杠杆上限 引导清退失联、空壳公司

  16日,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 “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通知》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配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

  原银监会曾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下称 “23号文”)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述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与《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通知》为准。

  明确融资杠杆上限:非标准化和标准化融资余额分别不得超净资产1倍和4倍

  《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23号文曾规定小贷公司杠杆为1.5倍,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规定,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监管对小贷公司杠杆率有相关要求,部分小贷公司也在过去几年增加注册资本金,可相应增加放贷规模。

  2019年末发布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已提到,因转型新设立的小贷公司适当增加杠杆率,通过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标准化融资工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防疫期间,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放宽小贷公司杠杆率。2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中表示,适度放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其中,通过银行、小额再贷款公司及法人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2倍;通过在沪深交易场所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3倍。

  3月末,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复工复产 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显示,对于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3倍。

  此外,《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应按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贷款严禁流入房市

  《通知》要求小贷公司坚守放贷主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通知》强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根据监管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在债务催收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关于信息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通知》表示,将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管理“失联”或者“空壳”小贷公司,加强对P2P转型试点机构监管

  《通知》提及,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2020年,银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多地金融监管已对空壳、失联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进行清理。

  此外,《通知》要求,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来源:蓝鲸财经




汇票助手 —— 专业、安全、可信赖,做您身边的汇票助手 立即免费注册
回到
顶部
在线
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