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为国内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也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还没有在A股上市的还剩广发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3家。
浙商银行于2016年3月登陆港股。2017年3月10日,浙商银行宣布A股上市计划,拟首次发行不超过44.9亿股A股股票并于上交所上市,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同年11月,证监会受理了该行发行A股申请。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
受业务规模持续扩张的影响,截至2017年末,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29%,同比下降0.99个百分点,已临近监管红线。为了补充资本金,2018年3月23日,已在香港上市的浙商银行发布公告表示,拟配售7.59亿股新H股,配售价为每股H股4.8港元。配售所得款项净额总额预计约为36.15亿港元,拟将配售所得款项净额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时,应就A股首次公开发行提交中止审查申请。
为筹备该行配售H股事宜,浙商银行和保荐机构曾于2018年1月16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中止A股发行审查的申请。
2018年4月,浙商银行宣布其回A申请已获监管恢复审查。
8月9日晚间,浙商银行在港交所发布的2019年中期业绩公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浙商银行集团总资产1.74万亿元,客户存款余额近1.05万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9327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5.5%、7.71%和7.8%。
上半年,浙商银行营收和净利的双位数同比增长。其中,营业收入225.74亿元,同比增长21.39%;归母净利润75.28亿元,同比增长16.07%;年化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91%,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16.03%。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6月末不良贷款率1.37%,拨备覆盖率240%。
资本充足率方面,截至6月末,浙商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32%;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89%和8.52%,较上年末分别提高了0.06和0.14个百分点。
房地产贷款、非保本理财引询问
虽然过会,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也对浙商银行诸多问题提出询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浙商银行逾期贷款余额逐年增加,房地产贷款占比较高
证监会要求说明:报告期内贷款五级风险分类的具体标准和主要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五级分类政策是否前后一致;逾期贷款部分未划分为不良贷款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调节贷款五级风险分类调减不良贷款规模、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情形;逾期贷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与持续性,影响逾期贷款持续增加的相关因素是否已经消除;房地产业公司贷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与同行业相比情况,2018年房地产贷款占比增幅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报告期房地产行业公司贷款不良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2016年、2017年房地产不良贷款率远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房地产贷款是否存在较大风险,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贷款拨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与同行业一致,应对不良贷款风险的措施及有效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类贷款业务中出现风险并被纳入不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其次,浙商银行存续的非保本理财中不满足资管新规的金额较大
2018年因对2016年部分非保本理财提供保本承诺收到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要求说明:理财产品、应收款项类投资、表外投资等各类产品运行的总体情况,具体投向的底层资产,是否存在资金池等问题;是否存在集中兑付等重大风险,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是否存在其他对具有类似特征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的事实或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最终承担非保本理财产品损失的情况,对非保本理财产品不构成控制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合规;发行人对各类型理财产品的布局、政策及运用管理情况,相关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理财新规的规定,因理财资金违规发放贷款被中国银保监会处罚的具体原因;相关资本市场业务表外风险项目的应对措施是否有效,是否能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理财产品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第三,浙商银行与包商银行存在一般授信及票据等业务往来。
证监会要求说明:《债权收购与转让协议》签订后的进展情况,包商银行被接管对发行人的影响;各项业务可能发生损失的数量,已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准备是否充分,相关债权是否已转为新增存款,存款期限及利率约定情况;包商银行票据池质押业务涉及客户目前对包商银行承兑汇票的替换进展,以及出票人保证金/存单质押部分在前述票据池质押物总额的占比情况;与包商银行的业务往来是否遵循了相关业务往来的法律法规和限制性条款,是否执行了必要的合规性审查,包商银行事件后整改及应对措施是否及时有效;发行人对包商银行、康美药业、乐视网等类似风险业务的内部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监管部门和公司自身内部控制相关要求,与此相关内控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执行情况,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
第四,浙商银行资产利润率接近监管红线,2017年净稳定资金比例低于监管红线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多次被境内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中国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派出机构对发行人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多次检查。
证监会要求说明:报告期盈利能力监管指标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一致,是否会对未来经营和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17年净稳定资金比例低于监管红线的原因,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整改情况及取得的效果;行政处罚和检查涉及事项的主要内容、公司的业务条线、相应的整改措施,发行人相关的内控制度建立情况及是否有效执行。
第五,浙商银行向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转让不良资产。
证监会要求说明:不良资产处置对各期损益的影响,相关不良资产前期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与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通过应收款项类投资将已转让的不良资产买回的情形;2017年、2018年产生不良资产处置收益的合理性,转让价格是否公允,与市场同期转让价格是否具有可比性。
来源: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