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创设2019年第2期标准化票据的公告
为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支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创设2019年第2期标准化票据(以下简称“本期标准化票据”)。
一、标准化票据简述
标准化票据是指由存托机构归集承兑人等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票据,组建基础资产池,进行现金流重组后,以入池票据的兑付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面向银行间市场的等分化、可交易的受益凭证。存托机构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担任;标准化票据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票据市场交易流通。本期标准化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二、本期标准化票据的有关要素和参与主体
(一)有关要素
基础资产:锦州银行承兑、中小金融机构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分布在2019年10月18日-10月24日之间。
创设规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根据实际申报情况确定。
期限:自正式创设之日起约2个月,以申购公告内容为准。
融资利率:为持票人通过转让基础资产获得融资的成本,区间初步定为[4.55%,5.15%],实际根据标准化票据认购利率推算确定。
认购利率: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
(二)参与主体
1.委托机构:持有符合标准化票据要求的基础资产,并申报成功的机构。
2.存托机构: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担任,为本期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管理、产品创设、标准化票据交易、清算结算、信息等服务。存托机构不承担任何与产品相关的兑付责任、担保责任。
3.经纪机构: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为本期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联络、推荐等服务。
4.承销机构: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牵头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为本期标准化票据提供承销、簿记建档管理等服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期标准化票据提供承销等服务。
5.法律顾问:由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为本期标准化票据提供法律服务。
6.投资人:本期标准化票据投资人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投资人不得同时为委托机构。
三、标准化票据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
1.持票人提供的基础资产应符合本公告中关于本期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的相关条件。
2.持票人申报的基础资产的票据权利应完整合法,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
3.持票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二)申报时间
本期标准化票据申报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19年8月26日17:00止。
(三)申报材料
1. 本期标准化票据业务申请书(加盖公章或业务部门章)(见附件1)。
2. 本期标准化票据业务基础资产申报清单(见附件2)。
上述申报材料扫描件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存托机构(如以两种方式同时申报,申报时间以传真和电子邮件较早收到的时间为准),即不可撤回,存托机构有权对申报材料中对应的基础资产进行锁定处理。
(四)申报资产的筛选
1.若所有申报机构提交的基础资产票面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则在符合本公告其他要求的前提下,所有申报机构均能参与本期标准化票据业务。
2.若所有申报机构提交的基础资产票面总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存托机构将会同经纪机构和承销机构按照以下条件进行筛选,确定参与本期标准化票据业务的申报机构,并在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确定基础资产并创设标准化票据:
(1)中小金融机构持票人优先;
(2)按单一持票人申报的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总量排序,总量大者优先;
(3)按申报时间排序,申报材料先送达者优先。
(五)申报资产的确定及锁定
1.T日存托机构向市场发布本公告,持票人将申报资料送达存托机构。经存托机构确定申报成功的持票人成为委托机构,存托机构将于T日锁定申报成功的相应票据资产。
3.存托机构将于T日通知委托机构签署相关协议(附件3)。
4.存托机构确定委托机构和基础资产清单后,将于T+1日面向票据市场参与者发布标准化票据申购公告。
5.如本期标准化票据在申购日(T+2日)未足额认购,则创设失败,由存托机构对相应票据资产进行解锁。
(六)权属转移及资金划转
1.如本期标准化票据足额认购,投资人在缴款日(T+3日)完成全部缴款后,委托机构应于缴款日当日将已申报资产权属转移至本期标准化票据产品托管账户。
2.如本期标准化票据足额认购,投资人在缴款日(T+3日)未完成全额缴款,则本期标准化票据创设失败,全额缴款的投资人、委托机构有权向未全额缴款投资人追究法律责任。
3.基础资产权属转移至标准化票据产品托管账户后,由存托机构按照实际融资利率推算的融资金额于T+3日划转至各委托机构。
4.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不得进行质押、转让或其他可能损害投资人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的计息方式为贴现式。计息基准为实际天数/360。应计利息总额=∑(基础资产票面金额×实际融资利率×基础资产剩余期限/360)。委托机构融资金额=基础资产票面总额-应计利息总额-中间费用。中间费用包括存托费用等相关费用。各委托机构承担的中间费用=标准化票据中间费用×各委托机构提供的基础资产票面金额/基础资产票面总额。
如需咨询相关情况,请及时与存托机构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许文涛 021-23139610
唐潇晴 021-23139606
联系邮箱:bzhpj@shcpe.com.cn
传真号码:021-23139712
附件:1.标准化票据业务申请书
2.标准化票据业务基础资产申报清单
3.标准化票据业务协议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6日
(来源:上海票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