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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贵银业商业承兑汇票涉嫌刑事诈骗,董事长私盖公章违规担保被出具警告函

  • 诈骗

  近日,资料显示金贵银业(002716.SZ)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金贵银业实际控制人曹永贵拟将其持有的“金贵银业”160,379,945股股份转让给上海稷业公司,2018年9月12日,曹永贵与上海稷业公司就此事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基于上述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上海稷业公司提出在尽职调查完成和正式协议签订之前,先协助公金贵银业解决资金困难。其办法是,由上海稷业公司向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公司质押贷款,同时要求金贵银业对其开具等额汇票,以对冲其风险。双方于2018年9月13日、9月18日就此事宜分别签订了《备忘录》。双方特别约定,汇票在公司贷款担保解除后相互返还。


  2018年12月11日,上海稷业公司与浙江物产公司签署《汇票质押合同》,上海稷业公司以其持有的出票人为金贵银业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汇票载明承兑人为金贵银业,承兑信息“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出票日期2018年9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3月21日,票据金额1.5亿元;另一张出票日期2018年9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票据金额1亿元。2018年12月12日,上海稷业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系统)完成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登记,载明“质押背书”,质权人名称“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浙江物产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3月25日通过ECDS系统提示付款,金贵银业于2019年3月26日、3月29日通过ECDS系统拒付。于是浙江物产将金贵银业告上法庭,要求金贵银业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2.5亿元以及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金贵银业以浙江物产公司及上海稷业公司取得涉案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涉嫌诈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已经立案侦查。因持票人是否合法取得票据为确定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前提,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有票据权利的前提,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存在诈骗已经立案侦查,即本案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的情形。驳回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金贵银业称,经公司自查,由上海稷业公司向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公司质押贷款,同时上海稷业公司要求公司对其开具等额汇票,以对冲风险。目前公安机关已经针对上海稷业公司和浙江物产公司是否存在利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故本案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的情形。因该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尚未终结,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金贵银业同时发布了应一份公告。公告显示,2017年6月,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曹永贵私自使用公司公章,为其控制的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1.6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并向上海汐麟提供有曹永贵、张平西、许军、刘承锰等四名董事亲笔签名的董事会决议,直至2019年6月上海汐麟才解除了对金贵银业对金江房地产的担保责任。对此,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曹永贵、张平西、刘承锰和许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金贵银业于2014年1月在深交所上市,主营生产销售高纯银、电解铅、黄金、高纯铋等有价金属。资金流动性问题长期伴随着金贵银业的发展。上市当年,即2014年11月,金贵银业就发行了7亿元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金贵债”),期限为5年,债前3年券票面利率为7.05%,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为7.55%。


  2018年11月,“14金贵债”将到期,公司将面临兑付压力。与此同时,负责审计的会计机构还对2018年金贵银业年报出具了“非标”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盈利能力持续性存疑。金贵银业在2018年全年实现营收106.57亿元,同比下滑5.71%;实现净利润1.18亿元,同比下降53.27%;扣非净利润近0.27亿元,同比下降89.6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422.74万元,较上年末下滑114.21%。


  来源:新浪财经,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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