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其中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以下来介绍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票据法》21条规定: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类推适用:
(1)形式合法的无效出票行为的收款人,背书转让给他人。
(2)票据行为完成记载后遗失、被盗。
(3)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