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具有权利转移,权利证明和权利担保的作用,背书的正确与否关系到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银行在票据交易的过程中,常见的错误背书有:
1.瑕疵背书背书应是连续的,但常见的背书中常有被背书人的书写与背书人的完整署名公章不完全一致,被背书人习惯了简写,如“xx第一棉纺厂”写成“xx一棉”,“xx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写成“xx公司”,如确属一个公司,但无法从字面上肯定其一致性。在法院的审理中,一般是从实际出发,可以认定的即认定,不过在办理托收的过程中常常会遭到承兑人的拒付或延付。因此在受理此类背书时,须请简写人附上说明,并得到承兑人同意方可处理。
2.断头背书在票据流通中,能见到的是背书人中A,B,C,D的连续背书,但出现了一种情况,如A转让与B,C转让与D,却缺少了B转让与C的背书,此时称为“断头背书”。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 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有涂改的背书背书的涂改有几种可能,其一是背书人在书写过程中不慎写了不规范的字体;其二是写了错别字;其三是对记载的文句涂改或消除。关于涂改背书一般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涂销的背书视为无记载”,这是常见的国际惯例(《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第十六条);一是认为涂改人在追索权上不享有完整的权利。
4.禁止背书的背书出票人在做成背书时,撰写了禁止新的背书的文句,如“不得转让”字样;或者背书上已经记载了“委托收款”字样的,如果背书人继续背书转让,其背书被认为是无效背书。除此之外,在诸多的票据交易中,还有许多错误的背书,如回购业务中的空白背书,只有背书人签章,无背书人记载;回购到期后,空白背书后直接加盖托收专用章;无背书人和背书人为同一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