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救济起源于票据丧失,而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在我们日常的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发生票据遗失、被盗或灭失等情况,而作为票据权利人(即失票人),最重要的就是在失去票据后运用我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措施来弥补和保护其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可以运用的救济措施包括票据挂失、申请公示催告和票据诉讼三种方式,而在日常的商业实践中,通常还包括遗失申明这种方式。由于上述四种方式的效力各不相同,使用后产生的后果也不同,并且很容易混淆,因此有必要划清界限,便于失票人做出最佳选择,使其票据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票据权利救济的四大方式
一、遗失声明
根据我国《银行结算办法》第21条规定,票据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其自行负责。这说明,登报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的行为,不产生对外不负责任的后果,但在我们日常的商业实践中,一些经营者由于缺乏对我国法律中票据权利保护有关规定的了解,通常认为在票据遗失后,其只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声明其遗失的票据无效就可免除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当然更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由于目前这种手段在商业实践中被大量运用,对于社会经营者起到一定的提醒和警示作用,亦不失为一种救济手段,但此种手段是四种救济手段中效力最弱、保护最有限的手段。建议在票据遗失后,失票人最好不要采取此种方式,而应在挂失止付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具有暂时性,并无停止支付的法律效力,而要真正解决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失票人还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则将丧失其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其他票据或票据纠纷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通过公示催告,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更好地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就这点而言,公示催告方式较其它票据救济措施更为有效。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看,公示催告程序的运用效果并不理想。
原因有两方面: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关票据方面的法律知识还未得到普及,大部分失票人在失票后通常只知道采取遗失申明或挂失止付方式来保护其权利;
二是目前我国公示催告程序中尚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对于人民法院公告的刊登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致使即便法院发出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也往往不知自己手中的票据已被公示催告,这样一来,公示催告程序的"发出告示,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条文原意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从而使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公示催告程序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四、票据诉讼
票据诉讼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直接或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从而使其票据权利得以救济和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上述案例中某纺织品公司在公示催告程序无法实现其权利时,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最终有效保护并实现了其权利。票据诉讼既能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克服公示催告救济方法的不足,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顺利发展,就这点而言,票据诉讼可以说是票据四种救济方式中最有效的一种手段。
总之,我国票据法从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票据实践中发展出了票据权利救济的几种方式,其对于保障票据交易安全以及公平地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票据法的实施和票据的广泛使用,因票据丧失产生的票据纠纷及引发的诉讼案件将会不断增加。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大量的司法实践必然会使票据权利救济的手段不断丰富和发展,使我国关于票据权利方面的规定更加完善与成熟,我国的票据制度也必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