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商业活动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交易时,他们时常拿不到现金,得到的是“强势”企业给的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想尽早提现,一些“票据掮客”就借机而入,近期郑州部分地区出现票据诈骗事件。个人、小微企业能否参与票据流转?如果遭遇诈骗,如何维权?
焦点1:个人和小微企业能否参与票据交易?
现状:法人、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汇票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及三资企业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其他法人、个人不得使用。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票据中心总经理朱XX称,很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户出售商品后拿不到现金,只能拿到上游“强势”企业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
“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最需要现金,但银行根据规定,变现需要核查他们的税票、合同等,而他们往往拿不出来。”朱XX说,于是,就出现了个人拿着钱找这些企业买汇票的行为。但根据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
建议:实行到期兑付,防止个人倒卖票据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吴X称,自然人可以持有承兑汇票,但不能参与转让交易,因为个人持有汇票容易导致民间倒卖行为。
“可以设置为到期兑付,防止个人倒卖票据。”吴X说,票据用途是商品交易,不能转让,否则违法。
而朱XX说,个人不能使用承兑汇票只是银行规定,《票据法》中无相应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
朱XX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汇票办法》是1994年发布的,现在的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就应该修改过时规定。
焦点2:票据纠纷涉及刑事犯罪咋维权?
现状:去银行贴现产生利息,汇票会“缩水”
承兑汇票咋合法变现?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6个月,如果未到付款期限就取现,要到银行贴现,产生利息,汇票“缩水”。
郑州中院民四庭庭长尹XX介绍,一些人利用企业急需现金的心理,承诺以明显低于银行同期贴现点的点数兑付银行承兑汇票,从多处骗取大量承兑汇票后,又以银行同期贴现点数,将骗购的承兑汇票贴现给另外的需求者,获取现金。郑州部分地区出现了此类票据诈骗行为,一些“票据掮客”被提起公诉。
郑州某基层法院在审理一起票据纠纷案时,因涉及另外一起正在审理的诈骗案,便裁定驳回该票据纠纷案原告的起诉。
建议:不能因为存在刑事犯罪嫌疑而不立案
最高法民二庭审判长张雪楳介绍,有些法官在遇到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时,认为该“先刑后民”,导致一些当事人不能及时维权。其实,“先刑后民”并非原则性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张雪楳说,最高法正在起草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解释,只要在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为了保证原告方的诉权,法院不能因为存在刑事犯罪嫌疑就不立案,或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标准,应该是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如果民商事案件审理必须以另一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这时才能中止该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张雪楳说。
焦点3:票据“挂失者”真假难辨
现状:公示催告门槛低,让人钻了空子
如果承兑汇票丢失或者被盗,咋办?到媒体上声明作废?NO!我国法律并不认可承兑汇票丧失后声明作废的法律效力,而是专门规定了一项救济程序--公示催告。通俗地说,就是失票人失票后要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不过,公示催告申请门槛之低,给恶意“挂失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尹XX说,前不久,郑州高新区法院短时间出现了100多起公示催告案件,很是反常。这些人以票据丢失为名,申请法院公示催告,让法院宣告票据无效。
由于这些承兑汇票的金额都很大,他担心,有不法分子伪报票据丧失,导致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损害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遇到争议,法官要行使“释明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管晓峰称,遇到有争议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时,法官要在三个环节行使“释明权”。
第一个环节是在立案时告知申请人,“你有权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但若你不是真正持票人,就与刑事诈骗犯罪只有一步之遥了”。
第二个环节是在案件审理时,向其说明什么是民事权利、什么是刑事责任。
第三个环节是在申请人拿到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书后去执行时,法院可以和银行沟通,不要立即放款,等到6个月的付款期限满后,如果没有持票人来,再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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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讲的“票据”可不是平时消费后开的发票,而是一种有价证券,汇票就是票据中最重要的类型。
根据《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是“银行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