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不同,其用途也不一样。《账户管理办法》对不同种类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进行了界定,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1.基本存款账户的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的用途。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的用途。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的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临时存款账户的用途。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5.个人存款账户的用途。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际有三项功能:
第一,活期储蓄功能,可以通过个人结算存取存款本金和支付利息,该账户的利息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第二,普通转账结算功能,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款、支付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服务,使用汇兑、委托收款、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电子钱包(IC卡)等转账工具;
第三,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