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泛指一切以合法债权人身份占有票据的人,如占有票据的收款人、占有票据的被背书人或空白背书受让人、占有执票来人抬头票据的人等;广义地来说,还包括作了清偿后占有票据的参加付款人,以及因被迫索而作了清偿的背书人或担保人等。
2. 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指其本人或其前于在取得票据时付出过适当代价的持票人。这里所谓"对价"(Value),是指任何足以支持—项简单合约的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代价(可以是货物、劳务、货币等)。票据的收款人或流通受让人或某些特殊的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都可能成为对价持票人;但是,"已收汇票"(指以出票人为收款人的汇票)的收款人不能成为对价持票人。
讨价持票人未必是亲自付过对价,比如,通过税收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也可以获得对价持票人的身份。
3. 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
善意持票人必须是可流通票据的善意受让人;其取得的票据必须票面完整合格见未过期;而且他必须在取得票据时并不知道该票据曾被退票或其任何前手有权利缺陷。这里,由于只有票据的受让人才能取得善意持票人的资格,所以票据的收款人不可能取得善意持票人的资格。
4. 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依照《日内瓦统一法》,善意的对价持票人即为正当持票人;但依照英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正当持票人不但必须是善意持票人,还必须是自己付过对价的持票人。显然,票据的收款人也不可能取得正当持票人的资格。
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优于前手一他的票据权利不受其任何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拥有不受对抗的票据权利。但按照英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对于非自己付过对价的善意持票人来说,其票据权利只能与其直接前手衡平(若其直接前手的权利有缺陷,则他也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