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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权利是一种特定的,重要的财产权利,与商事活动紧密联系,其产生和终止都依据法律的规定。为此,时效的规定对票据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规定。

         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两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两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驶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解,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

         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驶,则丧失该追索权。

         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驶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根据以上规定,持票人或追索权人一定要注意权利的行驶期间,并在该时效内行驶自己的权利,防止合法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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