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非诉程序,用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在办理贴现或质押业务时,汇票是否已被公示催告、挂失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安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和银行操作流程中的漏洞,在银行收到查询查复后或进行贴现、质押后对票据进行恶意挂失,从而使银行资产受损。
具体而言,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被公示催告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犯罪分子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诈骗。
第一步,犯罪分子通过与出票人建立交易关系的方式合法地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第二步,在取得承兑汇票后,犯罪分子会进行背书转让;第三步,犯罪分子以承兑汇票丢失、被盗或被抢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第四步,在公示期满后,法院会做出除权判决,犯罪分子便可持判决书向付款行要求付款。待真正的持票人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向付款行提示付款时,票款已被申请支付。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付款行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企业间因基础关系的纠纷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一般情况是,企业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已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了合同款项,但另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或交付有缺陷,双方形成纠纷。此时,背书人就以承兑汇票被抢、丢失等理由申请公示催告,以阻止收款人或背书人再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出去,最终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前期查询查复和后期在报纸、网站上收集相关公示催告信息等方式规避不利法律风险。在此笔者建议,银行在受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审查真实贸易背景,对"可疑"票据应进行电话查询或实地查询,对于公示催告或挂失止付的票据严禁受理。
业务办理之后,利用票据系统加强风险票据的筛查,一旦发现票据进入公示催告,应及时向法院申报权利;不能在除权判决前进行申报的,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寻求司法救济。如公示期满,银行没有及时申报权利,且付款人已向申请人付款,银行可以通过主张自己持有票据及票据权利的合法性以及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或过失,证明申请人非基于合法理由而行使票据权利致使银行利益受损,向申请人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