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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行驶追索权时可以请求支付的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感拒绝证明,并出具所受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本条规定了追索权的客体以及持票人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应当履行的手续。追索权的客体是指追索权(持票人)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汇票金额和有关费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追索权的客体主要有: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其数额应该是在票据上记载的票据金额。

(2)汇票金额的利息。这主要是指从汇票的到期日或者汇票的提示付款日起,到汇票的清偿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要求进行支付的利息。

(3)有关的费用。这主要是指持票人依法取得相关证明而支出的费用,此种费用的支出应该由被追索人来承担。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被追索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持票人应该履行的义务:

(1)交付票据;

(2)提交有关的拒绝证明文件;

(3)提交收到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收据。

       这些都是为了证明被追索人履行了有关的清偿义务,为被追索人行驶再追索权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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