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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票”的托收标准

  一、业务定义

  凡不是以受理行为付款行的外汇支票、本票、汇票(不跟单)、旅行支票、存单、存折等有价凭证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办理托收:

  1、 票据抬头人及收款人必须一致。我行不受理收款人为个人且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托收业务。

  2、 客户要求我行办理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托收及咨询业务,一律凭正本办理,持影印件要求咨询、确认的,我行不予办理。

  3、 未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表"的其它各国货币票据一般不予受理。虽已列入"外汇牌价表",但无法辨别真伪,不能立即收兑的外钞可以办理托收。

  4、 对于用于"投资"、"贷款"或"抵押"等目的的大额票据,应先查询并核实真伪后再办理托收。

  二、不予受理的光票托收

  1、 非自由兑换货币的票据;

  2、 表面注明流通地区限制的票据;

  3、 持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影印件办理托收及咨询业务;

  4、 陌生的、异常的大额票据、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资信有疑问的客户委托的票据。

  5、 伪冒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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