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金融机构之间为融通资金,在回购期间将所持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金融机构再次回购,回购到期日早于前一次回购到期日,这样在首次回购到期日之前可能发生多次回购。由于现阶段商业银行回购交易多为不背书式,当发生多次回购后,票据的买入返售方无法从票面上对票据的转让次数,票据的前手做出识别和判断。当卖出回购方未能按期购回票据时,买入返售方则无法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向法院提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为证明买入返售方取得汇票的合法性,商业银行办理不背书式回购的回购业务时,应要求其除了提供常规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其与前手交易的回购合同,交易清单复印件,从而证明票据转让的连续性,以及买入返售方的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