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付票据(贷记凭证、特种转帐贷方凭证等)和贷方退票专用凭证,应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和"业务章"
2、托收票据(支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商业汇票等)和借方退票专用凭证,应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
3、系统内主动划收或规定允许使用的银行自制凭证(特种转帐凭证、利息凭证等),无附件的,应加盖"同城签证章"。
附:票据交换退票管理
票据交换提入行对提入的票据,经审查后不能转帐的,应填制"贷方退票专用凭证"(用于托付票据的退票)或"借方退票专用凭证"(用于托收票据的退票),于下场交换时退回提出行。未在规定时间内退票的,原提出行可以拒绝接受退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应予退票:
(1)存款不足;
(2)更改金额、收款人名称和出票日期;
(3)出票人印鉴辨别不清;
(4)出票人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或不全;
(5)非本行票据;
(6)帐号、户名不符的结算凭证;
(7)大小写金额没有同时记载或两者记载不符的;
(8)已挂失止付或已逾付款提示期;
(9)背书不连续、部分背书或同时背书给数人;
(10)其他违反规定需要退票的。
票据交换贯彻"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的原则。票据抵用时间,提出的借方票据(即付款凭证),其留存的收款凭证待下一次交换无退票划回,即可入帐用款;提出的贷方票据(即收款凭证),提入行收到票据,审查无误后即可入帐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