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规定:
(1)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经做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丧失的只是对前手的追索权,而不丧失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只要做出说明。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检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银行)提示付款。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一般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的话,不用做出说明,银行也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
(3)要将该笔业务合法化的话,还要曲折革命,具体操作还要和销售会计商量。
xxxx银行:
现有贵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xxxxxxxx/xxxxxxxx,金额:xxxx元整,出票日:xxxx年xx月xx日,到期日:xxxx年xx月xx日,出票人:xxxxxxxxx公司,收款人:xxxxxxxx公司,付款行全称:xxxx银行。
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上述票据未能在到期日前及时托收,若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延期托收特此说明,望贵行予以兑付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