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收业务的操作流程
1.票据中心(票据业务相关部门)票据专管员应定期登陆"商业汇票交易管理系统"或信贷业务台账,根据商业汇票到期情况,提前7-10天办理托收手续,先打印委托收款票据清单,从金库保管员处提取票箱,筛选出需办理托收的票据。负责发出托收。
2.分行营业部负责托收人员在委托收款票据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取票办理托收手续,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在汇票背面栏加盖委托收款章,交会计人员加盖部门相应私章及结算专用章。
3.托收人员查询确定收件行电话、地址后,填写特快专递(EMS)信封,包括详细的邮递地址、联行电话、邮政编码和委托收款份数。
4.填写完毕后,托收人员将票据正反面、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及快递信封复印一份留底。
5.在特快专递(EMS)封口前,由托收人员协同另外一名工作人员双人核实,审核无误后将票据原件、托收凭证及印有托收业务联系人、电话的托收说明函装入信封,同时在委托收款票据清单上签名确认,清单留托收人员备查。
6.人员在办理快递时,须设立特快专递(EMS)登记簿并登记,与邮局收件人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
7.托收人员在寄出快递后,应电话联系收件行以确认票据安全到达,并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留底的票据正反面、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复印件交会计人员做对账处理。
(二)未能及时收回托收款项的管理
1.如商业汇票计息到期日当日未能收到款项,应电话催收。
会计部门接到承兑行(企业)的拒付电话或退票理由书后,先用电话方式同承兑行(企业)协商,协商情况应予记录。
2.公函催收。
电话询问之后仍不获票款,会计部门用特快专递(EMS)形式向承兑行发出催收公函;7日后若票款仍未划回,再次发出催收公函。发出公函均应做好登记,并派专人专职处理。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需上门催收:
(1)票据涉及诉讼纠纷的;
(2)与我行发生结算纠纷,电话协商不能解决的;
(3)承兑人在本市市区,发生票据逾期6天以上的;承兑人在本市辖区的,发生票据逾期15天以上;承兑人在异地的,发生票据逾期20天以上的。
(4)经多次沟通,对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的。
4.对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的,可向承兑行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发函,请求其协助催收票据款项和滞纳金。
5.若上述措施均不见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6.承兑行如拒绝付款,可依《票据法》规定向票据上所有背书人追索,也可通过法律手段追索,具体情况应及时咨询律师,商定解决方案。
7.如若发生票据实物遗失或毁损等意外事故,托收经办人要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查明原因,明确各方责任,并立即向承兑行(企业)办理挂失止付,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