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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内,向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支付相应数额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该权利的行驶人必须是具有合法权益的正当持票人,行驶权利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

       付款请求权行驶后期效力主要表现为持票人现实地得到了票据金额并返还票据,承兑人或付款人现实的支付到期票据款项并收回票据,票据关系绝对消灭和完全终止。付款请求权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非其他物品,如果付款人所给付的是物品,持票人有权拒绝接受;从票面的文义看,票面金额仅限于确定的金额,所以请求支付的是一定数额的金钱。

       1.持票人提示付款,必须是向某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示票据。因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只有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据,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2.提示付款的提示人应当是票据的正当持票人,或者是正当持票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如果票据上收款人为两人以上的,可以由全体收款人共同来做提示,也可以由其中的持有票据的一人或数人来做提示。这里所指的收款人为两人以上的,并不是指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转让背书,而是将一张票据作为一个整体为两人以上共同持有,而不是将票据分割成独立的几个部分分属于不同的人。

       3.提示付款的期间。按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期限分为两种,一种是即期的,称见票即付的票据;另一种是定期的,即定日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或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提示付款,这是提示付款的限定条款。

       4.持票人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提示付款。也就是说票据的持票人委托收款银行或者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其效力视同持票人自己所进行的提示付款。

       5.提示付款的地点。我国《票据法》第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6.票据签收或返还。付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对持票人作了付款,持票人也已获得付款的,持票人所应履行的义务行为:一是在票据上记载收到票据金额的字样,同时要作签名,盖章,已证实获得了付款人所支付的票据金额;二是持票人要交还已付款的票据,并且这种交还应当与签收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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