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据此规定,支票准用汇票的条款有如下情形:
1.出票。如前所述的出票引用汇票的有关规定外,还适用《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背书。支票背书准用《票据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3.付款。支票的付款行为准用《票据法》第二章第五节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4.追索权。支票的追索权的行使准用《票据法》第二章第六节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