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之间也存在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的原理,而票据关系的这种独立性在不同的当事人身上有不同的体现:
1、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依据为合法持有票据,但持票人依据票据所享有的仅是票据权利,并非直接取得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资金关系中的资金所有权或请求权,并且票据权利不受有无资金关系的影响;
2、对付款人来说,其不是票据接受的当事人,在没有资金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对票据给予承兑或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而在其已承兑的情况下,则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由拒绝付款,在受有票据资金的情况下,付款人对票据仍可以不予承兑和付款;
3、对出票人来说,虽然已经与付款人建立资金关系并据此而签发票据,但票据不获承兑和付款时,出票人仍然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为由来抗辩持票人或其他后手人的追索权。
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也发生牵连关系,主要表现为:
1、汇票承兑人在对汇票进行承兑后,虽然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由对其他持票人实行抗辩,但对出票人为持票人时的行使票据权利,可以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不足或资金关系违约等进行抗辩;
2、支票的付款人和出票人之间不但有委托付款关系,而且对支票付款也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支票存款业务的业务职责,即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在付款提示期限内,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