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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冒充真金融凭证;或者以真金融凭证为基础,以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其形态、内容,冒充真实、有效金融凭证的行为。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出于陷害某人的目的,故意将自己伪造的金融票证给某人使用,该行为人同样构成本罪)。

  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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