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七种票据欺诈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七中行为分别是:
(1)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的签章;目的是行驶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的变造是指依法没有更改权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除了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从而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的行为。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有:必须是无权变更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必须是变更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行为。刑法规定了票据诈骗罪,就是针对犯罪分子利用伪造或者变造的行为。刑法规定了票据诈骗罪,就是针对犯罪分子利用伪造或者变造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该罪的主观状态仅由故意构成,过失或者不知不能构成该种犯罪。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票据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签名不符的支票等行为,在本条中则规定了违反上述法条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行为。这是对于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签发汇票需要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本票出票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的一种保障。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务的行为。这主要是针对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利用出票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现象而规定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务的行为。冒用他人的票据,是指占有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所有人,而冒用真正的持票人的名义行驶票据权利的行为;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是指明知道票据已经超过法定的权利行驶期限或者成为无效的废票而故意使用。
(7)付款人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规定的行为的。这是规定了付款人和他人(主要是出票人或者是持票人)恶意串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