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代理人虽然有票据代理授权,但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票据代理,称为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
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应具备3个条件:
①越权代理的行为必须显示在票据上;
②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必须有票据代理授权;
③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必须是已超越票据代理的授权权限。
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依其越权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增加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和其他越权代理两种情形。
对于增加金额的越权代理,本人对授权内的金额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人对越权部分的金额负票据责任,本人与越权代理人之间均-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其他越权代理,本人仅对知悉票据代理越权而仍主张依票据记载行使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可以行使抗辩,对不知悉越权代理情形的,即使为直接当事人,本人也不得行使抗辩。
票据越权代理,大多数的票据法,采用"越权说",即只对超越权限,才予以准用票据无权代理的规定,一本人应基于授权而承担 有权代理所引起的票据上的责任,另一越权代理人也应基于其越权代理承担越权票据上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适用起来容易,而越权代理,如到期日的提前或推迟、付款地的等,就很难划分本人和越权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也难以就越权代理主张对物的抗辩,也不利于执票人票据权利的。"越权说"来本人和越权代理人的票据责任范围,着的局限。
在票据的越权代理中由本人和越权代理人对执票人负连带责任较为合适。执票人可以就票据金额选择向本人或越权代理人请求,清偿了票据清偿义务的本人或越权代理人,才有权依据票据法和民事立法的规定,要求对方按其应负担的责任予以补偿,才合乎责任的公平负担原则注重保护执票人权利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