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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赔偿金的定义及逾期赔偿金赔付标准

  逾期赔偿金是指承兑人没有合理的抗辩事由而在票据到期日拒绝或延迟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赔偿金,其性质为直接由法律所确定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  

  商业汇票经承兑户,承兑人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即第一付款责任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承兑人违背承兑承诺这一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条款,并确定了一定的赔付标准。该标准主要包括所应确定的利率,天数等计算规则及法律依据。

  1.赔付利率的确定  

  《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兑人逾期付款应承担责任,但如何承担,承担多少责任却未明确。实际操作中,主要依据《支付结算办法》与《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来确定赔付利率。

  (1)以与票据最长期同期(即6个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们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2)日利率万分之五。《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们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2.赔付天数的确定

  赔付天数应为实际付款日减去应付款日期(商业汇票的到期日)。《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应在汇票到期日足额支付汇票金额,因此在票据到期日之后付款,应按日计付逾期赔偿金。在实际操作中,承兑人通常存在这样一些误区:

  (1)《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帖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一些承兑行经常错误的以贴现,转贴现行已多收3天利息为由而迟延付款。实际上,我国流通的票据均为定日付款票据,按《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承兑行在到期日前收妥持票人的提示付款凭证的,应在到期日当日足额付款。因此,承兑人于到期日付款是无条件的,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2)《支付结算办法》第把十八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因此,有人认为在票据到期日后10日内付款不算逾期付款。这实际上混淆了持票人提示付款与承兑人到期付款的法律概念。《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督促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及时行使票据权利,结束该票据权利的不确定状态。提示付款权是持票人的权利,与承兑人无关。承兑人到期付款责任与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权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3.逾期追索金额的确定

  追索金额为票据本金,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催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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