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有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之分。前者是指付款人完全依汇票文义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限制或改变原汇票文义所为的承兑;后者系指付款人对原汇票文义或附加限制或予以变更所为的承兑。
我国《票据法》不允许不单纯承兑。《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这里所指的附有条件的承兑即是指不单纯承兑。付款人作出的承兑是无条件的,如果附有条件,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在票据法理论上,部分承兑、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承兑都属于不单纯承兑的范畴,如果付款人作出该等承兑,其效力与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