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金额是指行使追索权时请求支付的金额和费用,也就是追索权的标的,又可以称之为追索权的客体。行使追索权时,有初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之分,追索的金额和费用不同,《票据法》所规定的是初次追索的标志,也就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主要有下列3项:
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这是指被拒绝付款的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因为在《票据法》上未作可以部分付款的规定,不存在部分付款后的部分拒绝问题,如果一张汇票遭到拒绝,则应是其全部金额遭到拒绝。
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对第一追索权人已作出清偿并收回票据的当事人行使再追索权时,应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