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接到有效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后,按照程序判断是否受理;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间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受理的主要工作
(1)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向申请单位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同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停止支付,向票据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
(3)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的3日内,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告知并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受理的有效期公示催告的有效期由人民法院决定,应当不得少于60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时间从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时开始,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3.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应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在申报权利时,如果申报人申报的票据权利与失票人(申请人)主张的票据权利发生冲突时,失票人(申请人)或权利甲报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失票人(申请人)失票人应凭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到票据付款人(承兑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请求法院与《人民法院报》联系,并支付刊登"公示催告"费用,收妥发出联系函件和费用寄出收据;留意《人民法院报》刊出公告的日期,做好刊登日公告的收集和复印。
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受理的公示催告和做出的除权判决均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公告量较大,从发出到正式刊登公告,须费时数日至1个多月不等,加上公告期间,其实际期限往往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