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财务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券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而已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