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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据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

       一、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的原告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的原告应当是持票人。因为票据是指示证券,只有持有票据才能行使票据权利,在行使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才有资格起诉票据债务人。反之,不持有票据,就没有资格提起票据诉讼。需要指出的是,丧失票据的人依除权判决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民法上的普通债权,因此失票人凭除权判决提起的诉讼不是票据诉讼,而是普通民事诉讼。

       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的被告

       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被告必须是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如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才能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某一被背书人以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没有在票据上背书,则他不承担票据债务,不能成为票据诉讼中的被告。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前,也不能成为票据诉讼中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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