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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要素审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票面要素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指:

       商业汇票正面应有以下7项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票据是银行、企业等记载经纪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和凭以记载账务的凭证或证明,因此票面所有的填写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使用规定颜色书写(打印除外)。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书写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但繁体字可以受理。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在其后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在"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间有"0"的,中文大写应该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纺织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大,小写金额必须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

       商业汇票的出票日应是规范大写,小写的出票日,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商业汇票应有明确的到期日,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记载承兑日的,不得早于出票日。  

       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商业汇票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银行承兑汇票填写有严格的规范:

       1、16位票号,是票据的唯一区别识别码。

       2、一致性要求: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填写不能涂改,不能错,漏,多字。

       3、日期及期限:日期必须是大写,出票日期与到期日之间的相隔期间不得大于6个月。注意大小月,闰年月的变化。

       4、汇票的面额:出票金额不得大于1亿元,大小写要一致。

       5、签章一致性:出票人印鉴是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人章,全称或简繁写必须与出票人一致。  

       6、银行承兑人必须是汇票专用章,带出票行的行号/有出票行经办人员签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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